“拾金有酬”虽有法律依据 酬金数额不明引来争议“拾金有酬”挑战“拾金不昧”新华社记者 危玮
捡到东西是否应该索要报酬,现在越来越成为人们争论的话题。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物权法》将“拾得遗失物”制度写了进去。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,“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”同时还规定了拾得人必须履行“保管失物”义务;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等。
索要报酬怕被投诉“敲诈” 不久前,杭州五星级的哥林根华师傅碰上了一件让他颇为头疼的事。 那天,林师傅送两位客人到萧山机场。回杭途中,林师傅接到一位孔先生的电话。原来这位孔先生就是刚才乘车的一位客人,由于下车匆忙,把一个电脑包忘在了车上,里面有很多贵重物品和资料。幸亏当时索要了发票,才和林师傅取得了联系。当得知孔先生要赶飞机的情况,林师傅二话没说,立即调转车头,驶回机场,终于赶在孔先生登机前把电脑包交到了他手上。此时,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费用已达67元。 来自北京的失主孔先生万分感动,当即就拿出钱包要感谢林师傅。可林师傅却在这时犯了难,这钱该不该收?如果收该收多少?“如果我让对方付车费,但人家万一认为我是故意绕路了,不愿意给,这岂不是更让人尴尬?”迟疑了一会儿,林师傅索性一分钱也没收。“我把客人丢在车上的东西送过来,也不是为了要报酬。干脆让人家对杭州的哥留个好印象。” “拾金有酬”带来漫天要价 和林师傅不敢要报酬的情况恰恰相反,有些人捡到东西非但不是拾金不昧,反而索要高额报酬,更是让失主雪上加霜。 前不久,安徽籍民工张道东来杭做短期拆迁工,并准备顺便带点钱回家。他上午取出了1万元现金,中午有老乡来送行,喝了点酒,其间,张道东去了趟厕所,回来就发现口袋里的钱没了。丢了钱,张道东一下傻了眼。幸运的是,住在工地附近的一位老太太捡到了张道东的钱。 然而虽然老太太承认捡了钱,但却不肯归还,并在其儿子和保安的陪同下,将钱交到了定海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。老太太的儿子肖先生要求失主拿出30%的报酬,才肯将钱归还。“钱是我妈捡到的,怎么说也得要点报酬让老人家高兴高兴吧,”肖先生理直气壮。“报酬我是愿意给的,可3000块钱实在太多了,”张道东感到非常苦恼。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,此事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 针对该纠纷,法律界内人士认为,《物权法》仅仅规定了失主应该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,并没有规定归还遗物可以索要报酬。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并不是绝对不可为之,但必须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,特别是双方的当事人要协商一致。另外,值得注意的是,《物权法》还规定拾得人有“保管失物”的义务,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、丢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观点 “拾金有酬”的必要、合理原则 关于“拾金有酬”的争议焦点集中在《物权法》对于支付必要费用的金额没有具体规定上。浙江省律师协会的程学林律师说,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坚持两个原则,一是必要,二是合理。 程学林说,《物权法》的规定应该说有强制的意味。付多少费用应当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,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决定,比如可以根据行程、时间、真心诚意的程度来决定。在物品遗失率比较高的行业,比如出租车行业,可以由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规定,对送遗失物的司机给予报销路费或加分等奖励。 有关法律专家还建议,当事人双方在协调沟通时,最好能对失主的承诺保存证据,比如书面协定或有第三方在场等等,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。 关于《物权法》“拾得遗失物”的规定是不是对传统美德的背叛,笔者也采访了有关专家。浙江省委党校伦理学教授何建华说,“‘德’可以通‘得’,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做好事所获得的内在满足感,比如高兴的心情,得到认可等等。但除了这些心理上的感受以外,在外部环境,特别是在社会机制上,也应该有适当的奖励。” 另外,从社会义务和权利对等的角度上说,获得适当报酬也是应当的。“不能只是尽义务,受益人也应该承担责任。”何建华说。 |